据公告内容,富锦市市政培植工程公司的砂子堆料量约为34650立方米,未采纳有效覆盖方法防治扬尘污染。因此,其行为构成环境违法,被佳木斯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惩罚。
富锦市市政培植工程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构成了环境违规行为。惩罚决定自2024年5月27日起实行,罚款金额为6万元,惩罚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锦市市政培植工程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702658368B法定代表人张万鹏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佳环罚〔2024〕富锦03号违法行为类型环境违法违法事实富锦市市政培植工程公司砂子露天堆放于厂区院内中间,堆料量约为34650立方米,未采纳有效覆盖方法防治扬尘污染惩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惩罚种别罚款惩罚内容罚款罚款金额(万元)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惩罚决定日期2024-05-27惩罚有效期2027-05-27公示截止期2027-05-27惩罚机关佳木斯生态环境局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