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最早规定是最高公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装修工程承包条约轇轕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物附应时是否具备折价或拍卖前提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培植工程 ,可以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条约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代价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二00四年十仲春八日

2、最高公民法院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二)》(法释[2018]20号) 第一次以法律阐明形式对装饰装修工程优先权做了规定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八条仅保留了函复中的一个除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删除了”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这一除外条件,形成了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要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最高公民法院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一)法释〔2020〕25号》再次对装饰装修工程优先权做了修订

最高公民法院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七条删除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一除外条件,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这一条件,形成了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要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物附合时是否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权需具备四个条件: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培植工程质量合格;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代价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超过法律阐明规定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
上述四个条件实在已经很明确了,常日情形下不会产生争议。
但是当装饰装修工程附合于建筑物之上,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具备拍卖、变价条件,却认识不一,实践中各个法院审判尺度也不一。

1、部分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已经与建筑物附合,不具备折价、拍卖条件,从而不支持装饰装修工程优先权

【类案检索】建元培植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条约轇轕一审民事讯断书

【案件案号】(2020)京0115民初18048号

大兴法院认为:对上述工程欠款、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一节,根据上述法律阐明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要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系幕墙装饰装饰工程,不同于水晶吊顶灯安装、中心空调外机安装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装饰装修工程,幕墙与楼房东体形成紧密附合,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故对该项诉讼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2、部分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附合于建筑物之上,只有建筑物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时,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因装修装饰增值部分范围内享有主见优先受偿的权利

【类案检索】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 白福龙等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民事二审民事讯断书

【案件案号】(2021)黑民终2026号

黑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认为:“鉴于案涉工程通过双方验收及消防部门验收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且白福龙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性子上不能打消于工程整体而独立拍卖 ,故白福龙作为无资质的承包人 ,就建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对案涉的幸福家年华商业综合体项目培植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因装修装饰增值部分范围内享有主见优先受偿的权利。

3、部分法院不会单独论述装饰装修附合问题,而是直接认定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优先权,其隐含的条件条件是装饰装修附合的建筑物可以折价、拍卖

【类案检索】深圳广田集团株式会社、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拓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条约轇轕民事一审民事讯断书

【案件案号】(2022)粤02民初84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公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过时不支付的 ,除根据培植工程的性子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要求公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培植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要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该在合理期限行家使培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自发包人应该给付培植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的规定 ,本案广田公司主见对其所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

三、小结

个人认为,当装饰装修工程附合于建筑物之上,如果被附合的建筑物依法可以折价、拍卖,就应该视为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
由于装饰装修工程基本上都会附合于建筑物之上,如果认为附合于建筑物之上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这条法律阐明规定就没有适用的空间了。
而且施工单位保全时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单独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查封,由于附合状态下无法分割查封,查封的是培植单位涉及装饰装修的培植工程,这个时候就可以在培植工程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代价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当然,这个问题仍需以立法或者辅导案例的形式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