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九十四条 【条约的法定解除】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条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紧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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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紧张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见解除条约的,应该关照对方。
条约自关照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条约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条约应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