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晚23时,李女士打电话报警称楼下商铺装修,噪音很大,严重影响安歇。民警现场理解到,王师长西席一个月前装修商铺,晚上一样平常都要装修到12点,附近邻居都提过很多次见地了,却奏效甚微。于是民警奉告王师长西席,根据最新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在十二时至十四季和二十二时至越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利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如果产生噪音扰民滋扰到他人的是要受到处罚的,并王师长西席装修噪音扰民的行为进行了警告,责令其立即停滞装修,王师长西席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影响到他人生活,还违反了法规,于是对民警承诺往后装修一定会在规定韶光内完成。事情得以圆满办理,李女士感叹到,早知道民警这么快就能办理问题,就该当早点找民警,就不会忍受这么久的噪音了。
民警提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吊唁、喂养动物等活动;(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利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三)十二时至十四季和二十二时至越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利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