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改动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注册司帐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改动)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员工的合法权柄,掩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欠薪保障基金的筹集、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人为且有本条例规定环境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人为的社会共济制度。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是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员。
第五条 欠薪保障制度实施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第六条 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商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事情;
(二)折衷、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事情;
(三)向市公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进出管理情形。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事情规则等详细办法由市公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事情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卖力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事情;
(二)监督检讨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形;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进出情形;
(四)辅导、监督区人力资源部门的欠薪保障事情;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情。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详细事情,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二)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第九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欠薪保障费;
(二)财政补贴;
(三)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管的合法捐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该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卖力代征。
市公民政府应该根据欠薪保障基金进出情形,提出调度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颠末议定定。
第十一条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施进出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场。
欠薪保障基金的详细管理办法由市公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利用实施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该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形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欠薪保障基金的进出情形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欠薪垫付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公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隐匿或者逃逸。
第十五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之日起三旬日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条约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下列职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
(二)前项职员的近支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职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均匀人为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匀人为三倍的职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敷两百元的职员。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该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该在三个事情日内予以答复;过时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人为标准、人为发放情形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韶光、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园地所有人或者物业做事单位应该合营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调查。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该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关照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环境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该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关照申请人并解释情由。
第二十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打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打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的百分之六十打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打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人为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该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过时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缘故原由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缘故原由肃清后十五日内凭干系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形;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公布其姓名并关照干系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人力资源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连续追偿。
区人力资源部门垫付欠薪后应该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用度由用人单位承担,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该一并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垫付欠薪后应该将垫付情形书面奉告公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公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采纳逼迫方法即将支付员工人为的。
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欠薪,作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人为,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用人单位的破产财产不敷以同时了债员工被欠人为的未垫付部分和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部分时,优先了债员工被欠人为的未垫付部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垫付欠薪后,应该依法向公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垫付欠薪后的追偿所得欠薪金额应该及时足额纳入欠薪保障基金。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完成法定的追偿程序后,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部分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任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过时不缴纳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处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经营园地所有人或者物业做事单位阻挡区人力资源部门欠薪案件调查职员调查取证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故意供应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三十一条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事情职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垫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匀人为,上半年垫付的,按照上二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打算;下半年垫付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打算。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