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曲靖福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一分店店内员工将自己携带在包内的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发卖给消费者,共收到货款470元。同时,曲靖福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分店店内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将库房内放置在“过期药品待处理”区内的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发卖给消费者,共收到货款4000元。上述两个药店内发卖的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该批“龟甲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帐,通过讯问笔录得知违法所得共计:44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发卖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经营行为。
曲靖福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构成了发卖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曲靖福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了如下惩罚:没收违法所得4470元,罚款3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4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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