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千合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设立,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兴化市临城街道创业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为宋柳燕,注书籍钱20万元。
股东宋柳燕认缴出资10.2万元,持股比例51%;股东申炳华认缴出资9.8万元,持股比例49%。

管理人自接管本院指定后,未接管到千合公司的账册、凭据等财务资料,致使管理人无法通过财务审计清查公司资产负债情形;管理人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央、车辆管理所等机构调查,未创造千合公司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资产登记信息;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千合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截至2024年9月13日,管理人共接管4户债权人报告债权,报告金额合计686441.21元,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合计287744元。
截至2024年9月13日,本案已产生破产用度13260元(含管理人报酬)。

本院认为,债务人千合公司财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依法应该发布千合公司破产并闭幕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答应。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兴化市千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宣告兴化市千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兴化市千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闭幕后二年内创造有依法应该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该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