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奉告了被告人李永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扣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解人的见地。
中卫市公民审查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永宁利用担当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党委委员、副政委,银川市公安局党委布告、局长,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布告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权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供应帮助,造孽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殊巨大;身为国家事情职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而导致发生特殊重大伤亡事件,情节特殊恶劣;身为法律事情职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依法应该以受贿罪、重大任务事件罪、徇私枉法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总台 牛巧刚 徐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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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编辑:邵希炜

宁夏审查机关依法对宁夏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永宁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