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惩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卖力人、经营者)
紧张违法事实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惩罚的履行办法和期限
作出惩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 市监惩罚〔20 24 〕182号
马鞍山市美然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容许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马鞍山市美然商贸有限公司
91340500358586325Q
张
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容许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经打算,实际交易产生的货值金额为871.56元,违法所得871.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871.56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央(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司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关照单)。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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