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王
身 份 证 号:1302021965
经查明, 你在唐山市路北区部东里六湾丽景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韶光约为2023年7月16日,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河西路西侧、长宁道南侧。上述事实,以现场检讨笔录、录像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2024年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投递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27)号《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21)号《行政惩罚听证奉告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培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培植系统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柒万伍仟(75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该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容许证编号为02000015 。过时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如不服本惩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一直止实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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