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贵池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假造监测数据案

案例简介: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检讨时创造,2024年1月5日,贵池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事情职员丁某将烧杯中的一水柠檬酸溶液倾倒在其公司卖力运营的某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处;1月15日,该公司事情职员陈某在该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将pH探头套入套管后放入蓄池塘中进行监测,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废水排口正常排水期间,存在滋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环境。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贯注或者修改、假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举动步伐等躲避监管的办法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容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该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卖力,不得修改、假造”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备案调查。
2024年7月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容许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惩罚款20万元,并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容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及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池州市生态情形局最新公布

案例二:

东至县戴某某造孽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例简介: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时创造,东至县尧渡镇某村落一厂房内正在处置废电路板(废物代码:900-045-49),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经现场调查,该加工点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紧张卖力人戴某某自2024年3月起收购废电路板并造孽加工,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戴某某行为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的环境。

2024年5月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备案调查。
2024年5月17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石台县某公司违反安徽省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例简介: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检讨时创造,石台县某公司厂区内质料堆场淋溶水未有效网络,质料堆场淤泥外排至秋浦河国家湿地公园。
该公司行为违反《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在主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规定。

2024年3月2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备案调查。
2024年6月1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惩罚款6万元。

案例四:

青阳县某机器制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管理举动步伐案

案例简介: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生态环境聪慧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巡查时创造,2024年5月24日凌晨,青阳县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熔炼工序生产期间产生废气未经网络处理直接排放。
2024年6月4日,司法职员在该公司现场调取生产车间内视频监控等资料创造,2024年5月24日0时至6期间间多次涌现熔炼工序生产时集气罩未移动至感应电炉上方的情形,熔炼工序产生废气未经网络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修改或者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检讨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形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等躲避监管的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6月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备案调查。
2024年8月1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惩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吴婵娟 责编:余冰瑶

审稿:姚成润 监制:周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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