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对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的沈阳某技能研究所开展现场检讨。检讨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厂房内建有加工中央2台、线切割机4台、普通车床5台、手工钻床4台、龙门铣床1台、数控车床1台。司法职员现场创造该单位厂房大门东侧草丛内有明显的不明玄色黏稠液体倾倒痕迹。为做好证据固定,司法职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不明玄色黏稠液体进行采样检测。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某承认该不明玄色黏稠液体是线切割废液,其默许该单位员工多次在不具有防渗功能的裸地皮面挖坑倾倒线切割废液,共倾倒线切割废液约810升。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线切割废液所属废物种别为:HW09油/水、烃/水稠浊物或乳化液,危险特性为T,具有毒性。
查处情形: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通过渗坑躲避监管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迪:
个别违法企业及卖力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不法利益,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对此类恶意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环境司法部门第一韶光掌握、锁定证据,同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深究违法者刑事任务,对干系企业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浸染,警示干系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遵法,加强环境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任务。
案例二:刘某某涉嫌造孽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根据交办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的一处厂房开展专项检讨,创造该厂房院内存放大量回收的废机油塑料桶,地面有油渍、污迹,院内停放两辆用于回收转运废机油塑料桶的货车,货车上存放有废机油塑料桶,厂房中有两台粉碎机,阁下有未粉碎的废机油塑料桶和已粉碎的废机油塑料桶碎片共14袋。经进一步调查,创造该院是刘某某承租的用于贮存、粉碎、转运回收废机油塑料桶的场所,无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刘某某自2023年开始从事废品回收事情,紧张回收废机油塑料桶,回收的废机油塑料桶在厂房内用粉碎机粉碎成碎片,通过物流转运卖给河北省文安县一个董姓个人。经称重,现场已粉碎的废机油塑料桶碎片共8.9吨,均认定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形: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二项和《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刘某某造孽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迪:
危险废物网络、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危及公民群众的身体康健。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利益,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形下,擅自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遵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重办。
案例三:沈阳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举动步伐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根据巡查线索对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的沈阳某公司进行现场检讨,创造该单位厂房内有刷过漆的钢锭正在自然风干,厂房北侧窗户有部分玻璃已缺失落和破损,窗户上有排风换气扇,厂房内外均无处理废气的污染防治举动步伐,刷过漆的钢锭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入环境。经讯问,该单位卖力人承认单位工人于2024年4月19日中午在厂房内对约16根钢锭(总重约2吨)进行刷漆,并将刷过漆的钢锭在厂房内自然风干。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形: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惩罚裁量权辅导见地(2023版)》的规定进行惩罚。鉴于该单位积极合营司法职员调查取证,及时整改,承诺不再进行喷漆作业,将厂房改为库房利用,故本案从轻惩罚,取档次内下限进行惩罚,对该单位惩罚款公民币贰万元。
案例启迪: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对环境和人体康健有诸多负面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有利于保护公民群众身体康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奇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任务主体,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任务所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持续加大普法力度,勾引企业以案为戒,以案匆匆改,将普法与司法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全社会生态环境遵法氛围,不断增强企业的遵法意识。
案例四:辽宁某检测公司须要配套培植的环境保护举动步伐未履历收培植项目即投入生产案(不予惩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根据审批部门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辽宁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讨,创造该单位实验室培植项目已经建成,污染防治举动步伐完好,危险废物处置条约完好,实验室已于2023年12月自行封存。经进一步调查,创造该单位于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在未履历收的情形下利用实验室开展检测活动。该单位于2020年10月培植完毕,“未批先建”行为已经超过两年追诉期,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深究,该单位已在调查闭幕前主动办理并完成环评审批手续。该单位存在须要配套培植的环境保护举动步伐未履历收、培植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形: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培植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培植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惩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能积极合营现场检讨,并按时完成整改,已完成培植项目竣工自主验收。该单位危险废物处置条约完好,因疫情缘故原由阶段性上班,理化实验次数仅为2次,产生废液量较少为0.02吨,存于危废暂存间内。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全领域原谅免罚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变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干系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和直接卖力人作出不予行政惩罚的决定。
案例启迪:
本案是培植项目未验先投的范例案例。该单位积极合谋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和柔性司法的理念,依法作出不予行政惩罚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职员坚持司法与教诲勾引相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称的惩罚原则,真正做到司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对企业积极整改环境问题起到正向勾引浸染。
案例五:辽宁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不予惩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司法职员对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的辽宁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讨。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供应了环评审批、验罢手续及排污容许证副本。该单位属于排污重点管理单位,按排污容许证规定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司法职员创造该单位尚未按规定安装大气自动监测设备。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形: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惩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积极合营司法职员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已启动设备购置,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完成。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变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干系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惩罚的决定。
案例启迪:
司法职员在现场检讨过程中,秉着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负责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形,针对该企业积极合谋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和及时整改的态度,依法作出不予惩罚的决定,既掩护了法律的威信,又结合详细情形践行了柔性司法的理念。同时,对企业进行了法制宣扬,匆匆使企业实现由“要我遵法”向“我要遵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