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公民陪审员名额为160名,个中通过随机抽选办法选任公民陪审员128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举办法选任公民陪审员32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当公民陪审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推戴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遵法、品行良好、公道端正;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样平常应该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职员不能担当公民陪审员:
1.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职员,监察委员会、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律行政机关的事情职员;
2.状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做事事情者;
3.其他因职务缘故原由不适宜担当公民陪审员的职员。
(三)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得担当公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惩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状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落信被实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公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游记动,可能影响法律公信的。
(四)其他哀求
公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样平常不得留任。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公民担当公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公民法院担当公民陪审员。
三、公开报名
(一)报名办法
1.随机抽选:靖江市法律局会同靖江市公民法院、靖江市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陪审员数五倍职员作为公民陪审员初步候选人,经征询意向后赞许担当公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向市法律局或基层法律所报名登记,填写提交《公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1)。
2.个人申请:符合公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办法,向市法律局或基层法律所提出申请、报名登记,填写提交《公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1)。
3.组织推举: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赞许后,向市法律局或基层法律所推举公民陪审员候选人选,被推举人填写《公民陪审员候选人推举表》(附件2),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举见地。
(二)报名材料
1.《公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公民陪审员候选人推举表》一份,干系表格可至靖江市公民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到市法律局或基层法律所领取。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三)报名韶光
2024年8月29日至9月27日(节假日除外)
(四)报名地点
可就近选择市法律局或辖区法律所报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靖江市法律局
靖江市政府北门公共法律做事大厅
89180476
城南法律所
靖江市城南办事处东进路90号
81159091
滨江法律所
靖江市工农路30号
84690148
孤山法律所
靖江市孤山中路69号
84561148
生祠法律所
靖江市生祠镇思岳路18号
84384148
斜桥法律所
靖江斜桥镇新港大道99号
84217148
江阴园区法律所
靖江市通江路37号
84637191
新桥法律所
靖江市新桥镇润新大道1号
84315148
马桥法律所
靖江市马桥镇振兴南路136号
84585148
季市法律所
靖江市季市镇府前路1号
84545148
靖城法律所
靖江市迎宾东路28号
80291291
西来法律所
靖江市西来镇园林路1号
84235148
东兴法律所
靖江市东兴镇振兴西路29号
84682148
四、资格审查
靖江市法律局会同靖江市公民法院、靖江市公安局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和组织推举的公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公民陪审员人选。
五、社会公示
靖江市法律局会同靖江市公民法院、靖江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公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事情日。
六、提请任命
根据审查结果,由靖江市公民法院院长提请靖江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关照公告
将任命决定书面关照公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公开宣誓
经靖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民陪审员,应该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靖江市公民法院会同靖江市法律局组织。
九、权利和责任
公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公民陪审员应该虔诚履行审判职责,守旧审判秘密,看重法律礼仪,掩护法律形象。公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职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公民陪审员应该按照哀求参加培训。培训、考察、赏罚等日常管理事情由基层公民法院会同法律行政机关卖力。
公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依法保障公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公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人为、奖金及其他福利报酬。
公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公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事情日给予补助。公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用度,由公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纪律规定
公民陪审员有下列环境之一,经靖江市公民法院会同靖江市法律局查证属实的,由靖江市公民法院院长提请靖江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公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情由申请辞去公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定环境之一的;
3.无正当情由,谢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事情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事情有关的法律及干系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缺点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纳关照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方法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靖江市法律局、靖江市公民法院阐明。
特此公告。
靖江市法律局
靖江市公民法院
靖江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