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朝宫史》:夸奖康熙的严厉改革
要定位康熙对付寺人管理的言辞表述,我们只须要翻阅成书于乾隆年间的《国朝宫史》,这部著作是关于清初及清中叶天子对寺人采纳强硬态度的标准论述。在这部作品中,被采择重刊的谕旨共同展现了康熙对寺人这一群体的一向态度。这份文本还把康熙描述成一位严格的寺人管理者,他对这一问题高度关注,以确保他们再也不能干涉政务。乾隆延续了这一传统。对乾隆朝宫廷史有所理解的读者可以明显看出,乾隆天子是一位一贯以其祖父为参照标准的统治者。
《国朝宫史》重刊了一则1689年的谕旨,表明康熙天子勤于管束寺人。他在宫中把稳到,许多寺人潦倒穷困,衣着褴褛,一副托钵人的样子容貌。这怎么可能呢?他们的俸禄确实很低,但相较于士兵须要养家,购置盔甲、武器和马鞍,寺人们的开销也相对较少,只须要养活自己和买一些衣物,以是以他们的正常收入来说,应该是足够的。因此,康熙认为,赌钱是罪魁罪魁,并敕令禁止寺人参与赌钱。同年的晚些时候,他更进一步在明禁寺人参与的事变中加上打斗与饮酒。有关赌钱与饮酒的禁令被认为是一项严厉的方法,由于这些事是寺人仅有的娱乐活动。这条谕旨中还有一些隐蔽的信息:对宫中充满贫乏寺人的描述,使康熙看起来像是一位警觉的君王,让寺人阔别权力与金钱。
乾隆朝宫史也援引了康熙对寺人缔盟行为的禁令。例如,康熙曾抱怨寺人与宫女组建拟制家庭,个中,寺人是“叔伯”,宫女则是“侄女”。康熙通过内外逻辑的全新视角批评了这种关系,认为寺人与女性之间应划清界线。他指出,寺人在内廷当差,女子则在宫内作答应,“各有内外”,因此,这种关系应该断绝。康熙的逻辑显然冲破了常规,由于就传统而言,寺人和宫女两者都被视为“内”。
《国朝宫史》描述了康熙对宫廷等级制度的严格遵守。寺人是仆众,他们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即便在一些小事上,也不可超出。1682年8月10日,康熙在城南的打猎寓所宴请亲王与高等官员,四名伺候他们的寺人竟在来宾入座之前回到棚内坐下。康熙勃然大怒,命总管寺人切磋惩罚方法,并向他申报请示。几名总管寺人建议每人鞭责五十,康熙则将鞭数提高到八十——这些寺人只是在来宾视线范围之外落座,这种惩罚略显严厉。天子的严厉态度表明,纵然是对皇权的眇小陵犯,他也有能力戒备。
乾隆朝的宫廷史将康熙对寺人的严格管控归功于他对明朝宦官及其所带来的混乱的敏锐不雅观察。该书收录了一道其晚年时的谕旨,在这道谕旨中,他对干系主题进行了回顾:
寺人等不可假以威权,事发即杀之。朕御极之年,去明代不过二十年。万历时寺人以及官员,朕俱曾任使。伊等向朕奏明末时势谓……平日寺人等专权,人主不出听政,大臣官员俱畏惧寺人,甚至误事。此辈脾气与凡人异,只足备宫中使令耳。天下大权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岂容假之此辈乎?
《国朝宫史》中的这段笔墨与其他篇目,均表示出康熙敏锐地察觉到了寺人的缺陷。他指出,天子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否则就会落入将寺人当作朝廷命官任使的陷阱。在一份上谕中,康熙对这一不雅观点进一步做出了阐释,他以寺人钱文才打去世平民徐二之事开篇:
凡寺人杀人,断不可宥,尤宜加等入罪。朕不雅观古来寺人良善者少,要在人主防微杜渐,慎之于始。苟其始纵容姑息,侵假事权,迨其势既张,虽欲制之亦无如何。汉之十常侍,唐之北司,窃弄威权,乃至人主起居服食皆为所制,此非一朝一夕之故,由积渐使然也。
康熙随后特殊指出了寺人道情的问题:
寺人原属阴类,其心性与凡人不同。熟年已朽迈而言动尚若婴儿,外似谨厚,中实叵测,必人主英明,此辈始无由弄权。
他在总结时还再一次提及了明朝的往事,以及寺人参与国家文书系统所带来的危害:
朕闻明代诸君将本章批答委之司礼监,司礼监委之名下内监。此辈素无学问,不知义理,委之以事,其能免于舛谬耶?钱文才此案,尔等记之,至秋审时勿令幸免。
《国朝宫史》选刊的谕旨反响了康熙对寺人的总体认识。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付明朝的缺点、寺人“阴”的特质以及寺人干政的危害的一种标准论述。接下来,我们将转向康熙与表达截然不同的管理寺人的真实情形,但在此之前,我们先来检视清朝官员在修《明史》时对明朝宦官的实质形成一种强烈共识的过程。康熙在这一共识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浸染。
《明史》:就明代宦官的危害与实质达成共识
使人们对明朝的缺点达成共识是清朝统治合法化的条件。唯有使汉人精英相信,明朝的统治者道德败坏,才能为满人的取而代之赢得更广泛的支持。此外,明朝统治者将权力转让给寺人,表明他们已经失落去了统治的威信。在康熙天子努力将自己与明朝统治者区分开来的过程中,最主要的举措莫过于编修《明史》。这部由朝廷主持编修的历史巨著,在康熙年间基本完成,却至乾隆四年才正式刊布。《明史》是对明朝缺点赋权给宦官的官方定论。
万斯同身为黄宗羲的学生,是编纂《明史》的最紧张卖力人。然而,我们创造,康熙对《明史》中寺人的形象,进行了精心塑造。当京城失守时,万斯同年仅七岁,经历了一段混乱且困难的期间。如他的老师黄宗羲一样,万斯同为史学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然而,他直到三十出头才开始系统地研究明史。当时,他住在一位浙江同乡的家中,这位同乡因藏书丰富而有名。他的藏书中包括明代十五位天子的《实录》,这为万斯同研究当时的宫廷供应了详细的资料。正如历史学者杜联喆所说:“万斯同捉住这次机会,消化这些内容,这为他后来对明朝历史的精通奠定了根本。”
17世纪70年代,康熙天子为了吸引博学的汉人精英到朝中供职,宣告了一种特科考试——博学鸿词科考试,以表彰这些学问渊博的学者,并显示对他们的尊重,这一做法极为奥妙。杜联喆指出,万斯同被提名参加,但他“即刻辞职”,甘心效忠于其父曾任职过的明朝。1679年,当《明史》的编纂事情正式展开,万斯同受召参与个中。或许是由于他仍忠于明朝,或许是他相信私家史学相对付官修史学的优胜性,他宁肯在幕后事情,也不愿意担当正式的职务。万斯同为《明史》付出了十三年,史稿终极由编纂官员署名,但个中大部分是他的事情成果。
万斯同个人对付明代宦官恶行的见地表示在一份不同平凡的材料里:一本其为亡明所创作的诗集。万恶的明代宦官魏忠贤在个中涌现过好几次。在《九千岁》一诗中,万斯同提到了官员们以“九千岁”的别名称呼魏忠贤的荒诞征象。万斯同指出,魏忠贤在五十九岁过世,这样反倒是一件好事。在其余一首名为《虎彪横》的诗中,万斯同详细列举魏忠贤最邪恶的十名翅膀,把他们分为“罪大恶极者”(例如兵部尚书崔呈秀),和被称为“彪”的次要恶人角色。
“虎与彪”阐述了明朝宦官的“父子”问题——这也是在他涉及寺人的诗作中反复涌现的主题。或许这正是他所关心的问题:他幼年丧父,而他的老师黄宗羲由于宦官乱政而失落去了父亲。万斯同不雅观察到明朝宦官如何扭曲父子关系,在一首名为《王振儿》的诗作中,他描述了万恶的明朝寺人王振的养子王佑,暗指寺人通过他来知足自己的淫欲——当时的人认为这个不雅观点十分可笑。在诗的媒介中,万斯同写道:“正统中,奄人王振窃柄,侍郎王佑者附之振儿,其年少美丰姿,谓曰:‘侍郎何以无须?’佑曰:‘老爷无须,儿子岂敢有须?’时人为之绝倒。”在诗作《四姓奴》中,他批评许多官员做了魏忠贤的养子。
他的老师黄宗羲明确指出,明朝宦官滥权应归咎于那些贪婪的天子——他们忘却了自己的身份,而且,他们身边有太多宦官。万斯同却很少提及这些,至少在他的诗中是这样的。疲软无力的天子、奸佞的官员与宦官,对付他们的训斥彷佛已经足够多。例如,在他关于1449年土木堡之变的诗作中,这种方向就很明显。当时,寺人王振(与贪腐的官员联手)鞭策一位天真的天子亲征瓦剌蒙古的首领也先。该诗描述了作战如何惨遭失落败,天子如何被掳,这是明朝军事史上最惨烈的时候。
在万斯同的《明史稿》中,他发挥了媒介浸染,使许多我们在第一章述及的不雅观点通过他成为清朝对明朝宦官势力的正统论述。他记述了明朝的历史进程,讲述了明朝开国天子洪武帝细数宦官的恶行,并立牌警告宦官不要插手政治的业绩。万斯同受王夫之“内外分际”之说的影响,认为洪武帝虽然设立宦官机构管理宦官,但也规定在这些机构里,宦官不可同时为文官、武将办事,不可涉入外朝事务,乃至不可穿着官员衣饰。他还规定,宦官不可干涉军政要务。万斯同写道:“呜呼!
子孙率是制也,祸败焉。”后来的天子则许可宦官节制军事指挥权、干预政事,乃至让他们设立了臭名昭著的东厂,这里成了宦官拷打官员的地方。
康熙对明代宦官形象的塑造发挥了积极的浸染。1692年,他下达给《明史》编者的上谕即是其最有力的表示。他坚持认为,宦官的不法行为应该归咎于明朝天子的轻忽。在那一年,万斯同正在京中编修《明史稿》。康熙显然对自己收到的初稿并不满意。他认为,个中对宦官的责怪过多,对赋权于宦官的天子以及与宦官朋比为奸的官员批评不敷。他写道:“至于宦官为害,历代有之。……但谓明之亡,亡于寺人,则朕殊不以为然。”
数年之后,当康熙在1697年再度审阅《明史稿》,他还是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他指出:明朝的统治者并未落入与其他王朝同样的陷阱里,在明朝,没有妇人或权臣篡夺皇权。虽然明知明朝宦官大权在握,但康熙态度谨慎,并未奚落这些君主。元朝嘲讽宋朝,明朝讥刺元朝,但它们终极都走上了灭亡之路。康熙对这些不雅观点“惟从公论”。即便他没有将明朝的灭亡归咎于宦官作歹,他仍十分厌恶魏忠贤。四年后,他敕令毁去魏忠贤位于北京郊区喷鼻香山碧云寺的宅兆以及两块石碑。
1739年定本的《明史》遵照康熙的指示,不仅对宦官乱政予以了训斥,还把最严厉的批评留给了那些赋权于宦官的人,反响出康熙对付明朝历史发展进程的态度,认为洪武帝对宦官权力的严格规定,让明朝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康熙对明朝开国君主的严厉政策表示钦佩。但他没有盲目效仿,康熙不止一次地批评洪武帝过于严苛。不过,他仍讴歌洪武帝的作为,五次拜会他的陵寝。他乃至写了一篇祭文于其陵前朗诵:“惟帝天锡勇智,奋起布衣,统一寰区。精密制作,鸿谋伟烈,前代莫伦。”此外,犹如康熙所言,他大量复制洪武帝的统治政策以建构王朝秩序。康熙也不同意《明史稿》对洪武的訾议,命令订正。1739年的终极版本盛赞洪武:“武定祸乱,文至太平,太祖实身兼之。”
若《明史》脱稿与定本在两者相隔的十几年里有什么不同的话,便是洪武帝的形象变得更加正面。在定稿中,洪武帝履行了一项举措——这一举措或许会得到黄宗羲的讴歌——将宦官的数量限定在一个低得难以置信的数字内:一百人。并将宦官限定在四品以下,同时坚持其低微的收入。康熙朝开始限定寺人的收入,使其坚持在较低水平,这两项对万斯同稿本的补充使康熙对寺人的管理政策有源可溯,显得更为正当。
《明史》与第一章谈论过的著名学者顾炎武得出了一样的结论,认为明朝统治的歧路始于永乐朝,肇因于永乐天子篡位登基,若无宦官的帮忙,他根本无法成功。因此他后来授予宦官越来越多的权力。即如《明史》所言:“盖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宣宗朝的场合排场则变得更糟,天子乃至为宦官建立学校,命大学士教导他们,使宦官有机会成为饱学之士。《明史》论道:“(其)多通文墨,晓古今,逞其智巧,逢君作奸。”
根据《明史》,这些问题在16世纪20年代变得尤为严重:“明自世宗而后,纲纪日以陵夷,神宗末年,废坏极矣。”康熙也关注到了这一期间明王朝的衰落:“万历往后,政事渐弛,宦寺朋党,交相构陷,门户日分而士气浇漓,赋敛日繁而民心涣散。”
正如学者刘志刚所言,康熙鄙视晚明天子的
康熙把稳到,明朝天子的
清朝寺人
规范普通寺人
康熙是一位自傲的统治者,自认为长于识人。然而,对付那些在宫中当差却不为他所知的寺人,康熙十分担忧。这些人可能会惹出麻烦,许多问题会在他意识不到的情形下滋长。如本章在一开始提到的寺人钱文才打去世徐二,这些偶发事宜印证了他的想法。
在引起康熙把稳的几起案件中,有一起案件涉及一个名叫李进忠的寺人,他伙同他人敲诈打单,乃至参与强卖了一名家族成员。刑部在调查这起案件时,创造该名寺人只是强行干涉他人家务,应该戴枷三个月并杖责一百。但康熙驳回了刑部的建议,敕令将李进忠及其他涉案朋友处去世。
康熙由此明确表示,他不能容忍寺人的不法行为,并再度强调了他先前的态度,指出:“权亦只一人主之,安可旁落?”他也重申了寺人道情不同于其他男女的不雅观点——他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由于在其统治期间,他任使寺人好几十年。
内务府与敬事房的设立
前述论及,在顺治去世后,鳌拜与其他康熙的辅政大臣采纳行动,使清廷对寺人的态度更为强硬。他们以顺治的名义假造遗诏,表示顺治后悔了自身的缺点,包括设置十三衙门,将官员的权力付与寺人。他们还以康熙的名义发布上谕,宣告废除十三衙门。
随着十三衙门被废除,清朝须要一种新的管理手段来处理皇家事务,内务府便应运而生了。这个金字塔形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常日是天子的宗亲,一样平常的成员则是寺人与包衣,后者是出身上三旗的旗人(上三旗为天子所直接掌握)。这个制度的精妙之处在于,在这一体系内,寺人的地位次于包衣,目的是一劳永逸地办理寺人权力的问题。
康熙亲政之后,在内务府设置了一个下属单位,称作“敬事房”——字面上来看,便是“敬谨事务之房”,但这一机构大多直接被草草理解成“寺人事务处”。事实上,清朝创造出了一个有着独特双重意义的新机构名:首先,强调在所有事务中应该保持敬谨的态度(意味着寺人必须知趣、识大体);其次,再度与明朝的宦官组织名称及其负面含义区分开来。
人们常常能在二手文献中创造对敬事房不同功能的提及。但由于有关该机构的档案存留很少,我们很难节制它的组织构造与历史变迁。当康熙在1677年设置该机构时,它的功能很大略,只有一名总管寺人与一名副总管主管,两人都无品级。根据康熙的说法,其职责是:“专司宫内统统事务,奉行谕旨及承行内务府各衙门统统公文,凡事俱照定例敬谨奉行。”在各个期间,敬事房的总管寺人都是宫中最主要的寺人。在康熙设置这一机构时,它坐落于乾清宫西庑。康熙曾为其赐赠一块木匾,上面有他自己所写的“敬事房”三个字,这块木匾被挂在正门的入口处。但在嘉庆年间(1796—1820),敬事房独立于宫殿东北角,这片区域后来被称为“北五所”。根据一部编纂于1713年的作品,敬事房的位置在乾清宫东侧,位于景仁宫内,这里是后宫女眷生活的寓所。这表明,此处应该是敬事房后来的一处罚支机构,专门卖力伺候后宫女眷。
敬事房的职责包括监督宫殿的掩护与安全状况,以及知足宫内人员的逐日所需,比如,它会安排寺人巡视宫中各处。同时,它也是一个统辖全局的机构,卖力回应天子的详细指示。在宫廷事务上,敬事房只对天子卖力,不受官僚机构的干预。例如,1697年5月,康熙向总管寺人下达了一道谕旨,提到了一个昵称为“刘猴儿”的人,这个人曾在康熙追击噶尔丹时侍奉过他。康熙很不喜好这名寺人:“(朕)特使刘猴儿请皇太后安去,并无别事。此人怪而胆大,岂可近使?甚是可恶,不必丁宁他回来,在敬事房锁了等,别叫他家去。”无需大张旗鼓,只需对他的总管寺人嘱咐一句,康熙就可以绕过正常程序无限期囚禁一个人。
敬事房也卖力监督宫廷礼仪,并确保仪式须要的食品准备妥善。它还卖力管理宫廷档案的流转,不仅涉及各阶层的寺人,也包括满文称为“笔帖式”(bithesi)的文书官员。敬事房在某些期间也卖力寺人的招募、考课、调动与惩办,虽然惩戒寺人是内务府其余一个机构慎刑司的紧张职务(在接下来的部分我们会商到)。敬事房的其他职责还包括记录皇家子嗣的出生及其他应录入皇室玉牒的信息,纵然是财务问题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敬事房的寺人也卖力吸收外库资金。
如上所述,对寺人权力的严格管理有赖于寺人对包衣的从属关系。一个叫王庆云的人最早阐述了这个问题。王庆云在1829年考中进士,并在朝中担当主要职务,因此可以打仗到主要的内部档案。王庆云对付朝廷运行机制的谈论为清史研究供应了宝贵参考,也被后人反复谈论。
寺人与旗人包衣的权力动态——也便是究竟谁从属于谁的问题——比康熙正式置寺人于包衣掌握之下的改革要繁芜得多。本书后续会有大量的案例解释,在后来几位天子的统治下,寺人弄权,凌驾于旗人和包衣等其他宫廷成员之上。康熙使寺人从属于包衣的改革效果有限,相反,影响最大的是康熙朝的其余两项创举,详细细节我们将在接下来的两节中谈论。
一种新的惩罚制度
如前所述,敬事房会对寺人进行惩办——大多是针对一些小过失落——而慎刑司则卖力处理更严重的罪过。慎刑司成立于康熙年间,并开始以竹条鞭笞寺人。与刑部处理案件时类似,犯错的寺人会被处以一定数量的鞭打。至少在康熙年间,慎刑司也可以实行去世刑。有材料指出,获判去世刑的寺人会被一根灌满铅的竹竿打去世。刑部作为高等调查机构,常常协作处理或全权接管情节严重的案件。第八章将对慎刑司在乾隆朝的运作进行更为完全的阐述。
康熙也针对犯下眇小过失落的寺人制订了一套监禁制度,这套制度最常被用在逃跑寺人的身上。1691年,他命将那些因小罪而被判拘禁的内监“着发往先设瓮山马厩铡草”。瓮山是位于北京城外西山的一座小山,到清末,该处被并入(慈禧太后所建的)颐和园。被送到瓮山的寺人常日会被拘禁一年到三年,他们必须在那里为皇家马厩铡草。康熙详细规定了这些囚徒的生活起居,包括他们可得到食品与衣服的数量。对付康熙而言,这些没有得到严格管教的普通寺人构成了其统治危急的缩影,因此他哀求严密监视那些被送往瓮山的寺人。在康熙朝及之后各朝,瓮山一贯是关押犯错寺人的一个主要场所,虽然多数人的拘禁韶光较短,但有些人会终生监禁于此。在某些极度的例子中,寺人也会在瓮山终生戴枷监禁。
一种任务体系
由于无法理解或信赖所有在宫中伺候的寺人,康熙设置了一套制度,由首领寺人卖力管理普通寺人的行为,首领寺人的行为则由总管寺人卖力。康熙在1701年下达给总管寺人的上谕中对这项政策做了再清楚不过的阐释,这也被收录在《国朝宫史》之中。康熙谈论的是寺人结党的问题,他把缘故原由归结于寺人管理系统的毛病。“(宫内寺人缔盟聚党)此由总管不能赛过首领,首领不能赛过散众,全无法度,甚至如此妄行。乃至有盗窃为匪者,尔等即速举出,不可遮盖。如日后发觉,尔等尚能保全首领乎?”
1706年的两起案件直接表示了在康熙眼中寺人管理系统对坚持宫廷秩序的意义。在个中一起案子里,一名叫福兴的旗人把自己的三个女儿卖给另一名旗人。由于在新家生活悲惨,她们都自尽了。于是,福兴带人殴打了这名旗人的一个亲戚,名叫苏一凤。经由审议,福兴与其他朋友被杖责八十。寺人张玉是福兴妻子的姻亲,他曾陪同福兴前往案发地点,虽然调查表明张玉并没有参与打斗,但天子认为不可判他无罪。他写道:
殴打苏一凤之事,议与寺人张玉无干。朕平时不许寺人生事,法禁甚严。此事既与张玉无涉,何故同往乎?此皆该管首领约束不严,使张玉得乘暇前往。着将张玉及该管首领一并严加议处具奏。
刑部审议此事之后,认为寺人张玉和他的首领寺人都应受到惩办。张玉被判处杖责一百,戴枷三个月,他的首领寺人牛管绪则被罚了一笔钱。
天子依旧不满意,尤其为敬事房没有仔细讯问犯人而忧心。他写道:“此案未取总管寺人及包衣大口供,本发回,着取伊等口供,另议具奏。”康熙不仅哀求详细评估冲突的详细环境,还哀求从口供中理解宫中的情形。
这起案件展现了天子对付如何管理宫中普通寺人的意见。假使寺人离宫,首领寺人有任务给予容许,申报请示他们的缺勤。包衣与总管寺人应监督系统编制,调查过失落。此外,当事情出错时,他们也有责任记录口供。在本书,口供是一类主要的史料,比起康熙让寺人从属于包衣这一大略的描述,口供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寺人管理制度的运作。愈甚者,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寺人自我管理的系统编制,首领寺人对付其下属的巨大裁量权是该制度一个薄弱的环节,这一薄弱点在日后将被人充分利用。
发生在这起案件两个月之前的其余一起案件,也有类似的情节。犯案的寺人名为窦明,据我们所知,窦明的罪过只有起居注中的六个字:破脸用药迷拐。窦明被判去世刑,在论及此案时,天子指出:
寺人有所往,必告之首领而出,依限而还,时候不爽,立法甚严。如窦明不逃,何以出去?窦明显系逃走,所问口供既交该部,竟不议出逃走来由,着遍问该部堂、司官。又见刑部汇题诸案尚未有当者,尔等当详核。
这个棘手的问题落到了康熙年间的著名官员马齐身上。他奏明,他与其他官员讯问了卖力该案的刑部官员,但他们声称没想到窦明是逃出宫了,由于当他毁掉受害者的脸时,他只离宫不到二十天。天子回答:“窦明出逃已二旬日,何以议为不逃?”他哀求干系职员对此事再做解释。
犹如前述张玉的案子,窦明的首领寺人也得为其属下未经许可而擅自离宫一事卖力。这两起案件都解释,康熙坚持首领寺人必须严格掌握其属下的来往,但他也明白,宫廷在实际操作上无法完备与外界隔离,乃至在许多情形下,他鼓励宫廷与外界产生联系。例如,在这些案子发生的十年前,他曾安排一些寺人白天出宫学习剪发与推拿,晚上再回来。但窦明的案子清楚表明,存在一个他并不知情的寺人活动的空间,有寺人出宫数日乃至数周,既没有得到容许也没有被监督,或者确切地说,乃至也没有回宫的详细韶光。
个人担责或权力下放:天子的难题
我们无从得知窦明案的后续,也无法稽核康熙是否终极得到了令他满意的答复。然而,在窦明案后很快又发生了张玉的案子,可见天子虽试图打击宫中对普通寺人的不当管理,但效果并不快意。
窦明案揭示了康熙在寺人管理方面的一个主要抵牾。康熙曾斩钉截铁地指出,明朝的统治大权之以是落入宦官手中,是由于天子越来越疏于对宦官的管理,不再密切监控宦官的行动。对付他和其他清朝天子而言,管理寺人是天子应尽的个人责任。
但就实际情形而言,宫中的寺人太多了,天子不可能亲自监管。这也是康熙以及往后的清朝天子将此任务下放并形成系统编制,却始终没有承认他们正在这样做的缘故原由。接着,个人任务被转化成官僚架构,这种抵牾给清朝天子带来寻衅,也为生活在这套架构规范下的清朝普通寺人供应了新的可能性。不过,在回归这些议题之前,我们要将视角从这些普通寺人转到伴随康熙旁边的精英寺人身上,这些精英寺人的存在为磋商康熙的统治形态供应了一个新的视角。
(本文摘自柯启玄著《盛清统治下的寺人与天子》,黄丽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9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