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条约
- 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 劳动条约应该具备事情内容、事情地点、事情韶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条约,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人为。
2. 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条约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不得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人为。
- 人为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 事情韶光和安歇休假
- 国家实施劳动者逐日事情韶光不超过八小时、均匀每周事情韶光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用人单位应该担保劳动者每周至少安歇一日。
- 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安歇休假权利。
4. 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落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
5. 劳动安全卫生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 解除劳动条约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约应该符合法定环境,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提前关照等。
7. 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因法定环境解除劳动条约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 劳动争议处理
-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度委员会申请调度;调度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举证任务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革职、辞退、解除劳动条约、减少劳动报酬、打算劳动者事情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任务。
打工者要理解自己的权柄,当合法权柄受到侵害时,要年夜胆地利用法律武器掩护自身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