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志愿协商,签订本条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赞许按本条约约定的韶光及条件与乙方处理干系事宜,依该条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公民币(大写) 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公民币 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公民币(大写) 元由甲方 年 月 日直接返还给贷款银行,并向乙方供应银行的收据,作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条约的依据。
第二条 双方赞许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计 元。
(2)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计 元。
(3)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公民币 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供应的收据。
第三条 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办法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条约签署之日起至该条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合营,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第四条 甲方按本条约约定实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条约解除该条约。自该条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条约项下的房屋及其干系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条约项下房产。在该条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哀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公民币 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条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条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条约、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第六条 甲乙双方赞许该条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 日内办理。
第七条 本条约自双方具名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公民币 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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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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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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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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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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