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管理履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掩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以下简称“中央”)卖力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事情。管理部对辖区内委托商业银行负有直接管理任务。
第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做事窗口、委托商业银行网点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暂定实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六)“以旧换新”购房的;
(七)国家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备损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六条 职工去世亡或被发布去世亡的,由其继续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建、修住房的所有权人和配偶。
第八条 申请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可为购房人和嫡系支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九条 申请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和配偶。
第十条 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
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且均未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余额进行冲抵。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
第十二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加装电梯竣工合格并办理了电梯利用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十四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未为他人供应住房公积金贷款包管。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公民法院冻结。
第十六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未被限定利用住房公积金。
备注:
1.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的,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装修自住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大修提取需事情职员到现场核实。
第四章 提取韶光
第十七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购房条约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应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取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条约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据之后申请。
购买公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逼迫实行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和取得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拍卖手续之后申请;已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应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之后申请。
第十八条 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该具有房地产开拓企业盖章赞许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
第十九条 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购房条约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与开拓企业签订《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之后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应该自取得购房贷款并正常还款的次月或次年申请提取,之后每月或每年可提取一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该在全部结清贷款之后申请提取,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承租自住并支付房屋租赁用度的次年申请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新市民、青年人应该在承租自住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条件下申请提取,每月提取一次;多子女家庭应该在承租自住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据的条件下次年申请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同部电梯加装项目限提取一次,同一缴存职工加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之后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之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去世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确定继续人或受遗赠人之后申请。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二十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到百元。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差价款,提取到百元。
购买公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逼迫实行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
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及嫡系支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条约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所有提取人要共同一次性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留足公积金账户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须选择按年冲抵办法。
购买“以旧换新”置换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原置换房屋价格与新居主体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账户内的可用余额。
同一套住房,同一产权人只能办理一次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建房款,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八条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大修用度,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九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上月或上年度的还款本息,提取到百元。有两笔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可合并打算还款额,提取共计不得超过上年度还款本息。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条实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期间全部还款本息,提取到百元。
第三十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央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新市民、青年人供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每月提取上月公积金缴存额;多子女家庭供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据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到百元。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培植用度(不含电梯运行掩护用度),在实际出资额(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内提取,提取到百元。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去世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职工去世亡或者被发布去世亡,无继续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审核职工本人身份情形、银行卡号(一类卡),并根据干系提取类型的审核标准审核配偶身份情形、婚姻关系、房产情形等。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审核委托人、代办人身份情形及干系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中央应该在接到职工申请之后,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真实完好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办结。经审核不予提取的,应该奉告缘故原由。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所购住房不满一年)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附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面积或用场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中央要严格审核或者审核中止。
第三十五条 中央在审核过程中,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实的信息,不再哀求职工供应干系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央积极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线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变。线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应该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同等。
第三十七条 除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类型,其他提取类型均无房屋套数限定。
第三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审核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条约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约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据。
第三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审核以下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县级以上国土、方案或培植部门批准的培植方案容许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方案、县级以上国土、方案或培植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容许证明材料、翻建用度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用度发票。
第四十条 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该审核以下材料:
开拓企业出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
第四十一条 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审核以下材料:
购房条约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与开拓企业签订《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
第四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联网审核个人住房贷(借)款条约、上月或上一年度还款流水。
第四十三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联网审核提取人及配偶缴存地的不动产情形;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除上述材料,还需审核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据。
第四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审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用度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利用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职工去世亡或被发布去世亡,其继续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审核继续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续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审核公民法院做出的讯断、裁定或调度文书。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事情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条约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该向本单位职工宣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帮忙中央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事变应该真实可靠。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及时退还。对过时不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央可按照《住房公积金失落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在一定韶光限定其办理公积金干系业务;并可依法依规向干系管理部门报送失落信信息,履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法律机关处理。
机关、奇迹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四十九条 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假造、变造或利用假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干系申请材料的,中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中央事情职员违反干系规定,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丢失的,依法给予负有任务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法律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央阐明并卖力组织履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履行细则》
修订条款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多少政策方法》文件哀求,更好地做事公积金缴存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在充分广泛搜聚见地和调研的根本上,对原《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提取管理履行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紧张内容如下:
(一)新增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类型。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德城区、天衢新区、陵城区及各县市区)首套新建商品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人可以是购房人和嫡系支属(配偶、父母、子女)。此政策暂定实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购买法拍房可以提取购买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
(三)新增“以旧换新”置换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除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类型,其他提取类型均无房屋套数限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须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及其他提取类型没有房屋套数的限定。
(五)明确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履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掩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以下简称“中央”)卖力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事情。管理部对辖区内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有直接管理任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政谋划定例模内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地皮上、可办理产权证书、非商业用房)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受托银行卖力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初审,公积金贷款干系资料的签署,以及公积金贷款抵押、回收、帮忙催收等事情。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180天)以上的具有完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东体价款20%以上;购买第二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东体价款30%以上。购买保障性住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东体价款15%以上。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房手续。购买已办理准入手续的期房或现房,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条约、增值税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房地产)买卖条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工程概预算及方案、培植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材料。“以旧换新”自住住房的,具有《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条约、增值税发票。
(六)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二套房认定(暂定实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七)“以旧换新”的原置换房产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作房产套数认定。
(八)同一家庭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合计不超过两次。
(九)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的干系电子证明材料,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中央支持不动产“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自主选择得当的“带押过户”模式。
第六条 不予公积金贷款的环境:
(一)不予向借款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含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予向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不予向被列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失落信黑名单”的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不予向已经两次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不予向付清全款购买期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六)不予向所购房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未满18岁)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不予向因离婚、去世亡、继续、赠与、交流等缘故原由发生财产分割、剖析、过户等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八)不予向个人信用不良(两年内《个人信用报告》)的借款人(含配偶)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应赞许并授权中央和受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进行审批的主要依据。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2 年内存在连续过时 3(不含)次以上或累计过时 6(不含)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当前过时的。
(三)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挂失落除外)等非常状态的。
(四)信用报告中涌现关注、次级、可疑、丢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实行状态等类型的。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等缘故原由被起诉记录的。
(六)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还款状态涌现一次B(呆账)、 D(包管人代还)、Z(以资抵债)标志或曾因某种缘故原由被起诉、惩罚、代偿等分外记录的。
(七)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有被实行状态尚未实行完毕的。
第三章 贷款包管办法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在以下包管办法中选择供应包管:
(一)房产抵押
以期房作为抵押的,由包办银行和开拓企业共同为借款人办理预抵押手续及不动产正式抵押手续;以所购现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的,由包办银行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抵押完成后抵押权证交与抵押权人。对预抵押的,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同时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员包管
由两名行政奇迹单位公积金缴存职员包管;或不限定包管人的单位性子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包管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九条 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敷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中央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条约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抵押权归受托银行,权证由受托银行统一保管。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贷款期限同等,抵押物为同一所购住房;处置抵押物时,中央和受托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利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商业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央核定的额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办法分为“先还后贷”、“带押转贷”(包括“商转公”组合贷款)两种。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实行与中央的个贷率挂钩,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遇有多种成分须要考虑时,以最低贷款额度、最短贷款时限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纳公积金不超过70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不超过60万元。
1.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高品质住宅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根本上增加10万元。
2.整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根本上增加10万元。
3.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现售房屋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根本上增加10万元。
4.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根本上增加15万元。
5.购买的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本钱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根本上增加5万元。
6.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供应证明材料,公积金贷款额度可累计打算。
(二)根据房产代价打算: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代价的80%(一套),70%(二套),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代价的85%,不包括储藏间、车库(位)等附属物的代价。“以旧换新”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置换房屋价格与新居主体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根据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收入:月还款额不得超过中央认定的夫妻收入的50%。
(四)根据公积金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的20倍等测算贷款可贷额度,贷款额度暂时不与缴存韶光挂钩。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已办理一次性还本商业贷款或为他人做包管,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核后可贷额度(合计测算后的可贷额度)-(商业贷款额+为他人包管额);借款人已办理非一次性还本的商业贷款,公积金可申请贷款额度按照每月公积金与商业贷款还款额之和不得超过夫妻收入的50%倒推打算。以中国公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
(一)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不超过30年;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以借款人的年事为准,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事根本上可顺延5年,即男士可贷到65岁,女士可贷到60岁。
(三)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按中国公民银行规定利率实行。年内遇法定利率调度,已经发放的1年期贷款按条约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及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度后的相应利率实行。
第七章 冲抵还贷
第二十条 冲抵办法分为两种:按年冲抵、按月冲抵。
(一)按年冲抵。选择按年冲抵的借款人,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可以在坚持公积金账户定量资金(申贷余额)的根本上提取利用缴存余额。每月21日(遇安歇日顺延到下一个事情日)需利用关联的还款银行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每年的5月20日(遇安歇日顺延到下一个事情日)可利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冲抵到百元。
(二)按月冲抵。选择按月冲抵的借款人,同套房屋申请贷款不可以提取利用缴存余额,在坚持公积金账户定量资金(申贷余额)的根本上,每月18日(遇安歇日顺延到下一个事情日)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套住房贷款,可以利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到百元。
(三)冲抵顺序。先冲抵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再冲抵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账户余额合计仍不能知足还款的,不扣划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改为扣划还款银行账户资金。因账户余额资金不敷等缘故原由,造成扣款不堪利形成过时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应任务。
(四)冲抵签订。按年冲抵、按月冲抵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同步签订。冲抵办法选定后不再变动,但可申请终止,终止后不可再申请签订冲抵协议。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冲抵实行日当天汇补缴、异地转入到账的金额,不能用于当日的冲抵扣划还贷。
第八章 还款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还款分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办法。借款人志愿选择还款办法,借款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第九章 共同借款人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共同借款人须要变更,将《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条约》项下的权利、责任转让给他人的,应该经当事人各方协商赞许,并填写书面变更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条约补充协议》。
申请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该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且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原产权共有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共同向中央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共同借款人后,原、新共同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合并打算原公积金贷款次数。
第二十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的,还应该符合商业性贷款申请变更的条件,且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新共同借款人必须和商业性贷款的新共同借款人保持同等。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条约履行期间离异、去世亡、被发布去世亡或失落踪、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借款人或抵押物承受人必须结清贷款。
第十章 贷款回收、违约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贷款过时职员,可采纳不同的催收办法进行:
(一)短信、电话催收;
(二)贷款受委托银行直接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借款人单位合营催收;
(三)发送状师函;
(四)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按照约定,中央将借款人的个人借款信息、过时信息按规定供应给公民银行征信等有关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后涌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过时不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失落信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二十九条 将公积金贷款连续过时6期以上,经中央出具过时催还干系法律文书后,仍不偿还的;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贷住房公积金,经中央出具限期退回干系法律文书,期满仍未退回的,中央将此类缴存人信息报送至社会信用等干系机构。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条约,可采纳以下违约处置办法深究违约任务:
(一)过时本息计收罚息;
(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三)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任务;
(四)以借款人、配偶或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抵扣欠款;
(五)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
需用度后不敷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连续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涌现下列环境之一的,中央和受托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条约,尚未发放的,中央有权停滞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哀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哀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任务:
(一)借款人利用虚假资料或遮盖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中央有权停滞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条约约定用场利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滞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定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过时累计超过三次(含)的,每过时一个月为过时一次;
(六)未经中央赞许,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罚的;
(七)抵押物灭失落、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去世亡、被发布去世亡、被发布失落踪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续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去世亡、被发布去世亡、被发布失落踪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续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谢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干系用度的责任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条约约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在审核过程中,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实的信息,不再哀求职工供应干系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央阐明并卖力组织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行细则》
修订条款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多少政策方法》文件哀求,更好地做事公积金缴存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在充分广泛搜聚见地和调研的根本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哀求,结合事情实际,对原《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紧张内容如下:
(一)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房屋套数认定由查询购房人购房地、户籍地、事情地三地住房情形改为仅查询其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情形,如购房所在县(市、区)没有住房,按购买首套房办理;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房屋贷款按第二套认定。天衢新区按独立行政区认定,在天衢新区新区办所辖区域购房属陵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央管理,房屋套数按在陵城区购房认定。此政策暂定实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细化了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的环境。
(三)将原贷款包管办法整合为房产抵押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员包管两种办法。
(四)购买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本钱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根本上增加5万元。
(五)优化贷款管理,新增共同借款人变更内容,对共同借款人在条约履行期间离异、去世亡、被发布去世亡或失落踪、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借款条约变更进行约定,明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权利与责任,保障借款人权利履行期间的合法权柄。
(六)其他。增加了带押过户和商转公有关业务内容。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再交易自主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50年。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东体价款15%。
(大众新闻客户端 贺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