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又不同意诉讼,我为啥要去?!
原告:“法官,我要缺席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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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情由
不应诉,拒收文书,拒不到庭,案子真就没法判了吗?
日常抵牾轇轕中被列为被告时,如果选择“摆烂”的办法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谢某为女儿参加艺术类招考探求培训机构。2020年1月10日,谢某与王某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加强传授教化对谢某的女儿通过某高校设计专业达到该校专业合格证予以保障;谢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培训费80万元,如果谢某的女儿没有通过该校当年专业合格(以网上公布成绩为准),王某应在一周内退还谢某80万全部用度。
谢某于2020年1月以转账的办法支付王某80万元。之后,谢某的女儿未能通过考试,谢某依条约约定向王某提出退款,王某仅退还谢某5万元,对付剩余的75万元款项王某向谢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滞纳金等约定。还款期满后,王某仅还款1.3万元后便拒接电话、拒不还款,谢某遂诉至法院。
象山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王某,王某均拒接电话,向王某户籍所在地、公司住所地、条约约定的签收地均邮寄投递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关照书、举证关照书等干系法律文书,邮件显示的投递结果为退回。之后,法院对王某进行公告投递。开庭公告期满后,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缺席讯断是什么?
法院依据当事人供应的诉请材料、证据,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女儿参加艺考与被告达成培训协议,并践约向原告交纳了培训用度80万元。按照该培训协议的约定,如原告女儿在当年没有通过某大学美术学院设计专业考试,被告应在一周内退还原告培训费80万元。后原告方未通过考试,培训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已造诣,但被告无力退还原告培训费,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欠条中,对欠款金额、分期退款办法、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过时还款的滞纳金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未能践约还款,现原告哀求被告立即归还尚欠的款项73.7万元及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情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作出裁决。法院终极讯断王某于本讯断生效之日旬日内偿还原告谢某73.7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的利息142640.7元,此后的利息则以73.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连续计付至了债之日止。
该讯断书已依法通过公告投递的办法向王某投递。
法官解读
法庭是公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种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程序是审判的核心环节。当事人依法、本色参与各项庭审诉讼流程,不仅是及时、有效、公道审理案件的须要,更是依法掩护自身权柄的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拒接电话、拒不到庭,误以为只要不到庭就能阻挡庭审程序的进展、就可以不用承担干系法律任务,这种想法是缺点的。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情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则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等各项诉讼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碰着被告故意躲避诉讼或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无法有效投递的环境。在受投递人着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投递办法无法投递的情形下,可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投递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投递。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由三旬日,即视为投递。公告投递是一种推定投递,产生与其他投递办法相同的法律效果,法院据此可以作有缺席讯断、投递讯断书等行为。
法官提醒
“躲避”不能躲避法院的审理,也不影响法院通过公告投递文书并对其发生效力,反而会失落去合法表达见地的机会。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切忌悲观应对、躲避失落联、恶意拖延,应积极合营法院的诉讼程序、精确行使自身权利掩护自身权柄,不要等到收到讯断书后再后悔莫及。如确有正当情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委托状师代理诉讼或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