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鑫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债务人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人均未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前程争申请。
根据管理人核查的债务人资产情形和债权人报告 债权情形,鑫策公司已不能了债到期债务且资产不敷以了债全部债务,符合应该发布破产的条件。
因鑫策公司财产已经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管理人申请闭幕本案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答应。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宣告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