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打造宜居生活环境
我市出台
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住宅小区广大业主遵守《条例》规定,共同创造美好居住环境。现将有关哀求通知布告如下:
装修人对住宅小区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该事先奉告物业做事企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持有关资料向物业做事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做事协议和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的,须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见地,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装修人向物业做事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所有人的书面赞许证明,涉及共用部位的,供应共用人赞许变动的证明。
装修人应该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和装饰装修现场张贴装饰装修公示牌,公开装修人以及施工方卖力人联系电话、施工韶光、物业做事企业、物业做事企业联系电话等信息。
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禁止履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楼盖、墙体、支撑等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二)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哀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穿层、下挖拓展利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不雅观设计。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擅自拆除楼面保温隔声系统
(六)危害住宅小区公共节能举动步伐和无障碍举动步伐
(七)侵略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或者危害公共部位和举动步伐
(八)其他影响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构造或者利用安全的行为。
(九)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季、十九时至越日八时以及法定安歇日、节假日、中考日、高考日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将有可能被处以2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请广大业主知悉!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