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一)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德宏州财政局决定,对合肥安施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惩罚。
1.处于项目采购金额194万元的千分之五即9700元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罚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

企业名称:合肥安施洗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594254138U企业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振兴路交口加侨悦山城B幢办公楼609室严重违法失落信行为的详细环境:供应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惩罚结果:1.处于项目采购金额194万元的千分之五即9700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罚依据: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一)供应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公布日期:2024-08-23 11:00惩罚日期:2024-08-20公布截止日期:2025-08-20司法单位:德宏州财政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合肥安施洗涤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失落信被罚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