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金复〔2024〕39号

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你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株式会社汕头分行关于汕头阳光海岸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民银汕发〔2024〕177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赞许中国民生银行株式会社汕头阳光海岸支行名称由“中国民生银行株式会社汕头阳光海岸支行”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株式会社汕头韩江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治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阳光海岸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宣告

二、你分行应在我分局批复之日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容许证》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并在6个月内完成前述变更。
涉及业务执照、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干系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中国民生银行株式会社汕头韩江支行在由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82号阳光海岸花园6区10、11幢,11幢101、201号房复式和102、202号房复式变更为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19号怡景大厦101号房全套期间,新址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
换领《金融容许证》后,新址方可业务。
新址业务后,原址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

此复。

2024年8月5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