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张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办法承建夏某在鹿邑县的某工程,张某施工过程中因客不雅观缘故原由歇工2年,复工后张某施工至落成;2017年,张某和夏某补签《条约书》,约定工程面积8780㎡,单价为160元/㎡,工程款总价140万元。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夏某仍下欠张某5万元工程款未付。
张某因而将夏某诉至鹿邑县公民法院,要求支付5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经法院调度,被告夏某承诺于2024年4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万元,若未定期支付则给付张某工程款5万元,原告张某志愿放弃其他诉讼要求。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调度书并向双方当事人投递。
因夏某未定期履行承诺,张某依据民事调度书向鹿邑县公民法院实行局申请实行,法院经审查于2024年4月24日备案实行。
实行干警宋子博收案后,依法向被实行人夏某投递实行关照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创造被实行人夏某名下仅有一辆北京当代牌汽车,且车辆有抵押贷款,因不知车辆行踪,仅采纳查封方法,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24年9月12日,申请实行人张某称创造被实行人夏某行踪,实行干警宋子博对线索核实后,迅速前往鹿邑县某州里将夏某传唤至鹿邑法院。返回途中,核实夏某收入情形时,创造夏某手机银行账户有较大流水支出,实行干警依法向夏某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表明夏某可能涉嫌拒执犯罪,迫于强大的实行威慑,被实行人很快凑齐5万元并当场向张某支付,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