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管理人以红都公司资不抵债,不能了债到期债务且明显缺少了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发布红都公司破产
同时,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为由,向本院申请闭幕红都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红都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7日,类型为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为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不雅观景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81309128029J,法定代表人为刘亮。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广告设计、制作;楼宇对讲系统产品、防盗系统产品、监控系统产品、建材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干系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红都公司已经停产停业,且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管理人在开展职务事情中已垫付破产用度1340元。

本院认为:红都公司资产无法了债到期债务及破产用度,明显缺少了债能力,符合发布破产的条件,管理人提出闭幕红都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答应。
但后续管理人还应连续履行职责。
据此,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

宣告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三、破产程序闭幕后,管理人持本裁定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等干系事情,连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如在破产程序闭幕后二年内创造有依法应该追回的财产或者应该共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