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国务院发布关于赞许在厦门市

暂时调度履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

批复文件

国务院批复赞同福建厦门暂时调解实施这些行政律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赞许在厦门市暂时调度履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149号

福建省公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部:

你们关于在厦门市暂时调度履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心决策支配、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赞许自即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度履行《诉讼用度交纳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干系省市公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度,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度,建立健全与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适应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牵制度。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跟踪综合改革试点进展,加强统筹折衷和辅导评估,在干系试点任务结束前及时商法律部研提后续事情建议。
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正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度的,规复施行有关规定。

国务院将根据厦门综合改革试点情形,应时对批复内容进行调度。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厦门市暂时调度履行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拓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厦门市暂时调度履行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陈起越、王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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