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梁军 桂千林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公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条约轇轕案,企业无端欠下4.6万元被诉,原是随意出借的一枚“公章”惹的祸。
枣阳法院
2023年6月,襄阳某珍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珍品公司)发卖经理钟某认识了枣阳的夏某。随后,夏某先后购买了珍品公司经销的十五年贵州白酒共计四箱,共欠货款9600元未付。
2023年12月31日,夏某联系钟某,欲购一批白酒,并以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条约》。
双方约定:环保公司购买三十年的贵州白酒3件、十五年的贵州白酒10件,酒款合计46400元。由珍品公司送货上门,环保公司收到货色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谈好购货事变,双方均在条约题名处署名、盖章。
随后,珍品公司根据条约履行了供酒责任,但夏某和环保公司却一贯未结货款。无奈,珍品公司遂将夏某、环保公司诉至枣阳市公民法院,哀求付清酒款。
“条约上的公章是我们的,但公司没有采购过原告的白酒。”法庭上,环保公司辩称,夏某是其房东,没有在公司担当任何职务。当时,夏某打电话说借用公章,但不知道详细用场。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印章是企业对外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据。环保公司将公章借予他人利用,应该预见其出借公章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出借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任务。
夏某以环保公司的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购货条约》,加盖环保公司的印章,珍品公司有情由相信行为人夏某有代理权。故夏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责任关系对外亦应由环保公司承担。环保公司支付货款后,其与公章借用人夏某之间如有争议,可另行办理。
据此,枣阳法院讯断被告夏某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9600元;被告环保公司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46400元。
一审宣判后,环保公司连连喊冤,认为《购货条约》系房东夏某与珍品公司之间签订的,与环保公司无关,不应该承担任务,并上诉至襄阳市中级公民法院。
9月3日,襄阳中院审理后,依法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收到二审判决书,环保公司卖力人后悔不已。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相信与该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承办法官提醒,公章是代表公司行为的主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外借公司印章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定要规范利用公章,严防公章滥用,更不要随意借出,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给自己造成丢失。
(来源:纵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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